塵埃落定
第四次休庭后,葉鳴他們都覺得情況很好,隻等法院9月宣判,大家都認為,“中威船案”終於能夠有個了結了。
就在這時,陳春收到了他叔叔的起訴書,說陳洽群偽造陳順通遺囑,要求重新分配陳順通的財產。
從媒體已有的報道可知,“船王”陳順通育有三子,除幼子17歲早逝外,還有長子陳洽群和一個弟弟。
“這個‘案中案’非常重要。如果陳洽群的弟弟勝訴,這個案子就打不下去了。”葉鳴說。
“船王”陳順通的中威輪船公司,是當時最大的個人獨資公司,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個體戶”。
葉鳴解釋說,“新太平”和“順豐”屬於陳順通的個人財產。陳震、陳春兩兄弟能夠作為原告出現,因為他們從陳洽群那裡繼承了對“新太平”和“順豐”的追訴權。若遺囑無效,律師團所做的一切努力將付之東流。
“遺囑糾紛”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糾紛后,於1996年9月16日作出判決,認定五十多年前“船王”陳順通的遺囑無效。這一判決震驚“中威”律師團,他們立刻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經過兩年的等待,1998年6月10日,上海高院重新開庭審理,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9月,上海市中院最終做出判決,認為陳順通遺囑有效。
至此,作為案中案的“遺產戰爭”才算結束。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后認為,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輪船的事實可以認定,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証據,也沒有兩艘輪船發生轉移登記的証據。同時,1937年7月以后,在戰爭已經爆發的情況下,兩艘貨輪並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有過錯。此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為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佔有兩輪,既不及時告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
由此,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於非法佔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終於對這一曠日持久的“中威船案”做出一審判決:陳家勝訴,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余元(約1.9億元人民幣)。
由於賠償金額的問題,雙方紛紛上訴。2010年8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12月22日,最高院裁定駁回被告再審要求,至此,陳氏家族終於贏了這場持續了數十年的“訴訟長跑”。
“此案以勝利告終,不僅是陳家人的勝利,對於民間對日索賠來說,也是開了一個重要的口子。”葉鳴說,“最遺憾的是,陳春先生沒有看到索賠案最后的執行。”
2012年3月,為船案耗盡了一生的心血后,70歲的陳春在睡夢中辭世。
為了完成船案的執行,陳家的第四代——陳春的長子陳中威,重新踏上了父親的追索之路。而他的名字,就是為了紀念中威公司而起的。
打贏船案,拿回屬於陳家的產業,仿佛是這個家族最重要的使命。
不過,官司雖然勝了,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並沒有及時履行法院裁決,支付賠償金。一直拖到了今年的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4天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支付了約1.9億元人民幣的賠款以及案件審理費用。
“中威船案”終於在“船王”的曾孫陳中威手上畫上了一個完美的句號。
陳家四代人為這兩艘船奔波77年,至此,這場“愚公移山”式的世紀之訟終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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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石、張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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